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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讯|常熟法院一案例入选苏州法院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

时间: 2025-04-03 来源:行业资讯

  近日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,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则案例入选。

  不符合盲盒经营特征的应认定为一般商品经营,消费者可主张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——某传媒公司与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

  “预付式消费”退费维权示范调判,化解群体性纠纷——陈某与某游泳馆服务合同纠纷

  虚假宣传销售青少年视力矫正产品构成欺诈,司法建议助力保护青少年权益——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

  培训机构注销“跑路”,一人公司股东依法担责——张某与某教育公司、彭某服务合同纠纷

  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品、药品出售构成欺诈,应承担惩罚性赔偿——闫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

  消费者任意选配的大件组价商品仅有部分部件构成欺诈的,经营者应就部分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——吕某与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

  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,应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——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

  以生理盐水冒充九价疫苗销售构成犯罪——赵某某等17人销售假药、妨害药品管理案

  2023年10月,闫某经朋友介绍由陈某面诊,陈某向闫某介绍案涉“食用菌”制品能调节和增强免疫力,暗示案涉制品具备药理作用,有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后闫某在陈某处购买了“食用菌”制品七盒并支付了三千余元。闫某服用部分“食用菌”制品后感觉身体不适,经闫某了解,陈某向闫某销售的所谓“食用菌”仅是一款“食用产品”,不是药品、保健产品,没有保健功能,对疾病没有一点治疗作用。经市监部门委托检测,该“食用菌”制品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。闫某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,要求陈某退还食用菌产品款及承担三倍赔偿。

  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“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”。陈某销售的产品系普通食品,没有经过审批认定的保健或治疗功能。陈某向闫某等人介绍案涉产品能调节和增强免疫力,暗示案涉制品具备药理作用,有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该宣传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,构成虚假宣传。虽然案涉产品包装显示为食品,但陈某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已使闫某受到误导,导致闫某对产品的功能产生错误认识而买产品,构成欺诈,故陈某应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向闫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  经营者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品、药品进行虚假宣传,误导消费者购买,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对消费的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,也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。本案提醒经营者应重视食品安全,将诚信放在首位,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赔偿,有助于进一步维持和净化市场之间的竞争法治秩序,充分彰显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,共同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。